女性视角下的宋代妇女生活 —读伊沛霞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

作者: 时间:2016-09-28 点击数:

 

女性视角下的宋代妇女生活

                           ———读伊沛霞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5级博士研究生  李媛
      

[提    要]海外研究中国女性史的典范著作伊沛霞著《内闱》一书中文版于2004年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该书选取最常见的婚姻及家庭中的女性为研究对象,娴熟地运用女性视角,生动客观地重构和展现了宋代女性的生活状态,并通过对宋代女性的研究更深入地考察了宋代社会以及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历史的发展。该书提出的引申性论点,如对传统社会两性关系的研究准则与视角,女性角色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女性行为与满足感,两性关系与阶级关系,女性史研究的意义等问题皆能给人以启发。同时,该书也包含一些有待商榷的看法和文献把握及运用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视      宋代    婚姻    妇女生活

美国华盛顿大学伊沛霞教授(P.atricia Ebrey)著《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一书英文版于1993年出版之后,在国际史学界产生了很大反响,被誉为海外中国妇女史研究的开山之作。十年之后,“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将该书译出收入其中,于2004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为更多的中国史学工作者进一步了解海外中国女性史研究的优秀著作提供了方便。笔者主要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对宋朝这一领域的研究及思考不甚深入,但仔细读来,仍觉得该书在方法、视角以及文章架构等许多方面提出的看法对于明清时期社会历史、女性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不辍浅陋,谨就本书体现的突出特点,结构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略抒己见。

一、基本特色

作者选取宋朝这个在经济技术、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时代为背景,较真实客观地展示了当时女性的婚姻及生活图景,以期对当时两性关系以及宋代社会的理解更为完整和深入。选择宋代女性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作者所观察到的一种矛盾:宋代被很多学者看作是妇女的处境和地位明显恶化的时代,缠足的盛行、杀婴现象的存在、寡妇殉节的增多、理学家对女性的进一步禁锢等,似乎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强化着这一印象;而另一方面,从宋代史料来看,当时妇女具有较大的财产权。这不仅体现在法律文书中,而且付诸于行动,使宋代女性事实上至少在财产权方面处于较好的境地。“关于女性地位变化并存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征兆”促使作者关注和致力于对宋代女性史以及女性所生活的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的研究。(导言p.5

本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娴熟地运用女性视角观察宋代的女性及其生活。近年来,很多中国学者已经注意到女性视角的应用在女性史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但真正将这一思想自觉地融会和贯彻到研究中去却并非易事。伊沛霞的这本著作成功地向我们展示了运用这种视角的可能性和独特性。这种视角自觉地避免了以男性思维为主体的做法,强调女性和男性一样,是社会活动的行为主体,是自己生活的创造者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虽然女性的生活被置于社会既有的权力框架和语境中,但在一定的权力体系框架中,“妇女回应那些向她们开放的机会,并且或顺应、或抵制那些围绕着她们的机会。” 这就需要不仅注意到儒家思想以及法律规定在社会语境中的作用,更需强调女性在实际生活中到底做了什么。她们的思想和活动是如此纷繁复杂,并与整个社会体系相互影响,正如作者所述:“宋代妇女生活的语境既包括权力的结构,也包括帮她们给自己定位于这些权力结构之内的观念和符号。它嵌在历史之内,其特征由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进程塑造并反过来影响那些进程。”(自序p.2

女性视角的运用还体现在作者的研究是基于对早期西方有关中国传统女性史研究的回应,也是对评价中国现代社会性别体系的大量书籍的一种挑战,她“尝试呈现一副更复杂微妙的早期女性地位的画面”,因此没有简单、机械地把传统时代的中国女性看作是被压迫和剥削的对象,而是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约占全社会二分之一的群体完全生活在一种绝对无地位和被压迫的状态,而整个社会体系却可以正常运行,这与最常规和简单的逻辑是如此相悖。这也促使我们思考,事实上,女性并非是完全被动的群体,她们对于自己的生活及定位也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恶劣。在社会两性关系中存在对立,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彼此如何互补。因此,一方面要承认既有的社会权力体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权力体系的弹性和张力,正是因为两性之间存在融合的空间,才可以在比较和谐融通的环境中生存。

初读本书,有一种平淡之感。这是因为作者选取了最为普通但也是最为常见的婚姻和家庭中的女性为研究对象,而没有试图去“发现在众多男性统治者、艺术家、作家、反叛者的世界里得到权力并引人注目的不寻常女子”,以故意突显女性的特殊贡献与不同角色。她指出,不应该为了打破女性社会地位的固有模式而仅仅在乎女性在家庭以外,或是处于传统男权领域中的女性行为,简单错误地把家庭看作是压迫妇女的场所。作者更进一步尖锐地指出:“批评中国古代家庭体系对妇女的压迫比较容易,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男女两性改革家都这样做过。但是无人试图重现这个体系;指出它的缺点无助于考察女人怎样按照这个体系的术语塑造自己的生活,无助于考察她们是怎样像男人一样辛勤工作以维持这个体系的运转。换句话说,强调女人的牺牲等于只是打算对女性做出的贡献含糊其辞。”(导言p.7

也许对婚姻和女性生活的研究没有展现更多令那些企图彻底颠覆传统女性史研究的学者们激动的景象,但它仍然是当时大多数女性最贴近于历史真实和自己人生的最常见的生活背景与状态。它“不提供令人满意(或震惊)的那种读者会轻易认同的叙事,也不展示宋代妇女生活的异国情调的差异。相反,它提供给我们有时难以把握、有时对我们和我们的生活来说更为常见的材料。”(序言p.4)作者将更多的目光放在关注女性人生上,以发现她们在哪里,重构她们的真实生活。这在研究方法上打破了用主导意识形态和法律来对妇女生活进行研究的框架,将再现更真实的妇女生活经历的方法归结为两个策略:一是把焦点集中于婚姻。因为婚姻意味着许多事情,表现为各种公认的形式。二是把婚姻视为包含一系列矛盾、常常含糊不清的多种观念和形象的文化框架。(导言p.7)作者以这种特殊的思考方式开辟了女性史研究的新途径。

在研究方法上,全书综合运用了多学科知识,包括历史学、社会学、文学、医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的理论方法和材料,使对女性史的研究方法更具综合性,是社会史研究的良好途径。在研究手段上,作者特别注意使用了大量图版,这是受西方符号主义影响在文章中的具体反映。符号不仅包含语言文字、数字,更包括大量形象符号,它在很多情况下令人印象更深刻,具有说服力,这也是以往历史研究中所忽略的。比如在“男女之别”一章中特别安排了“身体形象”一节,使用了宋墓壁画中和观音像下绘制的夫妇形象,试图从身体形象中分析男女两性关系的精神内涵。这些形象符号表现出有关两性差别的观念已经深深渗入人们的生活和行为中。

在材料使用上,运用了大量判牍、笔记、文集,以比较全面地揭示宋代各个阶层妇女在社会体系中,尤其是与婚姻相关的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作为一名西方学者,能够大量娴熟地运用如此浩繁的中国古籍资料,其坚实的史学功底不能不令人敬佩。作者对自己所使用材料的认识及定位也相当清晰明了,开篇便对史料运用作以解释:在注意结合传统史料的前提下,大量运用了叙事性史料。这是基于对社会史研究特点的认识,即注重社会生活中具体发生了什么——这被以往重视概括性叙述的部分学者所忽略,尽管他们的概括性叙述是真实的。这些叙事性史料更细致和复杂地展示了女性的真实生活,尽管有些缺陷,但作者仍然把这些史料看作“进入语境并发现复杂动机的惟一道路”。对于史料中存在的阶级和社会性别的偏见,作者也做了充分的分析,并希望自己在使用这些材料时达到合理的平衡点,以防止史料被自己的疑问和思想倾向所牵引而对结论产生误导。

二、基本内容及扩展性结论

从全书的组织特色来看,一个突出特点是它的问题意识,即以问题为中心和出发点,用一个中心点连接与之相关的诸多方面,形成一个覆盖宋代女性生活的更广阔的多角度的立体画面。既关照到宋代妇女整体生活的诸多画面,使人们对宋代女性有一个更近似她们生活的把握,又不失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及问题的关注。将全书分成几个部分大致可以清晰地了解作者的思路。

前两章从概念谈起,对概念和语境作以定义,阐述男女有别的一般思想和概念基础,以及婚姻在法律、语言、儒家伦理以及文学作品中的一般意义。有关两性的基本概念和思想并非宋代所独有,而是一种长期积淀下来的传统思想的存留。正是这种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甚至主导着两性关系及人们对两性角色的定位。这是对宋代这一特殊时代的女性生活进行研究的基本参照系。对这些概念的定义也有助于确立一种基点,在此基点上分析女性活动的特色及其社会和文化意义。全书在整体构思上偏重于女性的角色以及她们的社会关系,因为女性不仅是自然人,更是社会人。作者从未将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视为简单的女人,明确指出,无论在传统儒家家族礼仪还是婚姻法律中,女性的角色和关系都重于年龄和性别,(p.45)这说明了两性之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仅仅源于两性的生理差异。三至五章侧重婚姻形式,将婚姻这种包含一系列形式和仪式的过程动态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与传统上一味对女性的婚姻报有同情态度不同的是,作者将做媒看作一种为女儿寻找幸福的积极姿态来描述。从婚姻的若干因素——婚龄、身份、情感等——到婚礼和婚庆中一系列象征性符号代表的丰富内涵,女性婚姻生活的图景展现在我们面前。在有关嫁资的论断中,作者指出宋代女性的嫁资实际很高,“从嫁妆的角度看,宋代似乎是妻子和女儿们遇上的最好的时期。但是嫁妆在后来遭到的限制多半也始于宋代,因为宋代的儒家学者在女人要求和使用嫁资的问题上流露的感情比较复杂”。(p.98)六到十章更集中地体现了以问题为中心的特色,关注女性的角色与关系。从上层阶级的内助到下层妇女的劳作,从为妻到为母,直至丧夫的寡妻,婚姻中女性的身份角色清晰丰满起来。其中值得注意的观点是对于上层阶级的妻子来说,美德内涵的重要品评标准之一是保持上层阶级的身份,而并非突出传统家庭中女性的美德;寡妻的生活充分体现了“婚姻是关于一个家族的认识:婚姻对女人意味着什么,与其说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结婚,还不如说她和一个家族谱系结婚。”(P.176)接下来四章写了几种非常态的婚姻与家庭中的女性,包括女性再婚、妾、入赘以及通奸、乱伦等,这些情况是特殊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是大量存在的,同样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女性的特殊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不仅限于对宋代女性生活的真实再现,一些引申性观点也发人深省。比如:

一、有关传统社会两性关系研究的基本态度。全书最直接与明确的尝试在于重构传统社会两性关系的真实面貌。为此,作者一再强调这样一种观点:不能把体现社会性别差异的事例想当然地用二元对立的方法加以放大,也不能为了颠覆对传统女性的认识而故意夸大两性的趋同意识。应该承认两性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源自生理,更受到社会的影响,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男女仍对相当多问题持同样观点。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这种复杂的情况是历史研究者应该把握的原则。

二、女性角色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矛盾性。“宋代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建构围绕着多种多样矛盾不一而且常常含糊不清的符号、意象和概念”(P.230)在行文中我们也能经常找到体现这种复杂内涵的例证。比如在有关儒家两性观念的认识中“女人似乎像男人一样用儒家规定的角色定义看待他人。我还发现没有迹象表明女人持另外一种见识,比如超越家庭角色地位上的差异,把女仆和婆婆认同为同性别的人,从而善待她们。”但是共识并没有延伸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有关性的认识(P.231)。也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以人的情感为中心的一些思想和行为与把婚姻视为义务和责任的传统伦理模式之间也存在矛盾。女性在这种矛盾中也体现了她们的某些自主意识。这些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符号、意识和概念正是对女性角色和生活以及两性关系复杂程度的一种诠释。

三、行动与满足感。作者对宋代女性不辞辛苦地为家庭的运转而劳作的原因解释为行动与满足感的相连:“女人似乎总有一些事情可做,这些事使她们得到更快乐、更舒服或更稳定的位置,可以说在体制内确实有激励机制在起作用,从而使耐心和坚持的女性逐步得到体制提供的更多好处。”(P.232)满足感不仅体现在获得某些物质支持,也体现于通过为他人的付出而实现自身的价值感。引起我们思考的是,与家内女性活动有体制内的激励机制相比,走出家门面临了更多体制上的阻挠,但是什么原因促使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比如妇女在平时或节庆日到寺庙进香呢?把女性的这种活动与体制内的激励机制因素结合起来是有意义的,同时也启发我们去思考体制外的因素是什么?

四、女性角色、两性关系与阶级关系。传统女性角色及两性关系研究常被笼罩于阶级关系之下。的确,阶级关系是传统社会两性关系定位不可缺少的甚至是重要的因素,但即使阶级因素也是复杂微妙的。比如对“妾”的定位,她们自身常常处于上层社会群体中,但实际生活中又多类似下层妇女的状况,不过,作者又认为她们并非是单纯的生活的牺牲品,因为对于有的女人来说,做妾也许是较好的选择。因此在分析女性的角色和两性关系时应该注意将阶级关系具体化,而不是简单地作以阶级定位。

五、影响女性生活的社会因素。生活于各个复杂群体中的女性势必受到许多相关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充分体现了社会生活对女性人生的塑造作用。作者将宋代的“变化”以及女性在变动中的作用扩大到宋以外的历史去分析。女性生活出现了诸多转变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原因是什么?作者提出如夫权制的延续和买卖女人市场的发展等等。同时指出,“买卖女人市场的发育和宗族组织、哲学话语里父系原则的复苏并不是遏制改善女人生存环境的惟一的发展变化,需要更多地研究元朝和明初发生的事。”(P.238

六、女性史研究的意义:对历史及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和理解。作者将优秀的妇女史研究的意义定位于:“不仅仅告诉我们历史上的女人;妇女史挑动我们重新审视我们对历史和历史进程的理解……换句话说,在我们努力地思考了女人在哪里以后,中国历史和文化看来就不一样了。”(P.239——240)这种自觉地将女性史的研究与对整个大历史进程理解的结合更深入透彻地道出了女性史研究的意义所在。

这些扩展性观点对我们进一步思索历史研究中的很多重要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作者以一种平缓的笔调将宋代女性的婚姻和生活状况娓娓道来,在这种近似生活式的讲述中,我们了解了当时女性的生活,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事件和变动,但却是生活的真实,人生的真实。该书提出的一些引申性论点将有助于把对女性的研究扩大到对更大范围和时间内的历史的理解。

 三、问题:

总体来看,《内闱》无论在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对行文的具体把握上,都可称得上一部女性史研究的优秀之作。但任何优秀的作品都不是完美的,笔者认为本书在方法论、观点以及材料使用等方面并非没有缺陷。比如文中大量使用了《夷坚志》这类鬼神志怪小说,这类资料的特点是叙事性较强,情节细腻多样,对于更细致地分析问题提供了某些方面的有力证据,但是存在的巨大问题仍然不能忽视,即材料的可信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分辨,究竟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当时的社会现实,还是仅仅是作者的想象和虚构,必须在详细分辨的情况下谨慎使用。对于其他文学类资料的运用亦属于此种情况。另外,有些结论只是通过个别叙事性材料的归纳得出的,因此容易使人对其可信度与普遍性产生怀疑。在材料使用上,本书虽然注重了对原始资料的发掘,但仍然使用了不少二手资料,一来使本书在资料运用上显得欠缺,二来也容易在一些并不确定的论断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得出错误的结论。

某些论点得自于作者细腻的带有尝试性的分析,使人有种更贴近于所研究对象的感觉,但同时这种做法也容易得出一些推测性的结论,因此在文中我们经常看到“我猜测”、“也许”,“可能”这样的字眼。这种做法提供给了我们更多的理解某些问题的可能,但对于更客观地分析问题则显得证据不足,也容易对读者造成一种误导,认为事实上结论就是如此。作者的一些猜测也体现在结论一章中,在“变化中的女性角色”一节中,作者讲到,姐妹婚和入赘婚的史料在增多,而没有肯定地说宋以后的姐妹婚和入赘婚事实上在增多,这都体现了作者在这些观点方面的不确定。

书中还有一些内容存在缺陷和错误,其中有材料使用、翻译及史实问题,也包括文字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这里略举数例:

47页,讲到一个流传了几个世纪的民间传说,内容与《太平广记》卷292所记大体相符,原文为:“魏阳[]雍,河南洛阳人,兄弟六人,以傭卖为业。公少修孝敬,达于遐迩。父母殁,葬礼毕,长慕追思,不胜心目。乃卖田宅,北徙绝水浆处大道峻坂下为居。晨夜辇水,将给行旅,兼补履屩,不受其直。如是累年不懈。天神化为书生,问曰:何故不种菜以给?答曰:无种。乃与之数升。公大喜,种之,其本化为白璧,余为钱。书生复曰:何不求妇?答曰:年老,无肯者,书生曰:求名家女,必得之。有徐氏,右北平著姓,女有名行,多求不许,乃试求之,徐氏笑之,以为狂僻。然闻其好善,戏答媒曰:得白璧一双,钱百万者,与婚。公即具送,徐氏大愕,遂以妻之。生十男,皆令德俊异,位至卿相。今右北平诸阳[],其后也。”[1]书中讲述这个传说时有两处错误,一是把“右北平”误写为“北平”,“右北平”(右北平郡):战国燕所置,秦朝时治所在无终县,西汉时移治平刚县,东汉移治土垠,西晋时改为北平郡,南北朝时期北平郡在平州附近。而在两汉到南北朝时期,也有北平一地,在完县东北。此则材料中讲魏朝故事,援引古地名右北平,当指此右北平郡,尽管在西晋时改为北平郡,但按作者只说“北平”,极易对读者产生误导。二是有三处将“白璧”误写为“白碧”。“璧”为古代的璧玉。“种白璧”、“种玉得妇”等说法亦见《锦绣万花谷》[2]、《新编事文纇聚翰墨全书》[3]等书。

48页,在解释“渭阳”典故时出现混乱,文中说“秦国康公在渭阳会见他的舅舅、晋国的文公,文公帮助他得到晋国的王位。”查《诗经》中原文为“我送舅氏,曰至渭阳。何以赠之?路车乘黄。我送舅氏,悠悠我思。何以赠之?琼瑰玉佩。” [4]这里“我”指秦穆公的夫人(晋獻公之女)所生之子罃。“舅”指晋国公子重耳,他被迫逃离晋国,流离寄居,最后来到秦国,得到秦穆公的帮助,回到晋国,立为晋君,即后来的晋文公。此诗为重耳离开秦国时,太子罃相送时所做。所以应该是秦国帮助文公得到晋国的王位。

58页,图表1:韩亿的儿子韩维与苏耆的女儿为第三对“族外”婚,与另外两对划双线的“族外”婚苏舜与韩氏、韩降与范氏相对,此处亦应用双线连接以示清楚。

64页,在讲述骗人的媒人的故事时,引用了《京本通俗小说》卷十三《诚实的店员》一则,从字面上看,这一标题的翻译显然不妥。查《京本通俗小说》,原文标题为《志诚张主管》,文中那个年过六十,打算再婚的店主是东京汴州开封府一个开线铺的员外张志廉。[5]非中文学术著作中引用中文文献者,如中文学术著作引外文文献者一样,至少应附原文文献名称版本;翻译外文所引中文文献,凡可能者,也应核对中文原文。此处著、译处理不规范。

92页,讲到宋代对“在室女”分得家产的规定时引用的几处例证存在错误:

文中讲宋代对在室女分得家产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未婚姑娘应该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这个公式意味着如果一家人有一个男孩、两个女儿,都不曾结婚,男孩可得到一半家产,女孩各得四分之一。”下文引用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一例讲到,“一男子去世后留下两个女儿,大的9岁。还有一个遗腹子将做他的继承人。分割财产时判官没有按法律条文判给男孩1/4,每个女孩3/8,而是给每人1/3,并规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须用来做嫁妆。”查此例原文为:“拖详案牍,黄行之无嗣,有女二人,其长九岁,次幼。今为立昭穆相当人为其后,今就二女名下,斡未议得奁具三分之一,与立继子为蒸尝之奉,其于继绝之义,均给诸女之法两得之,而黄氏一脉可续。示房长从公分析,申。”[6]此条材料使用错在以下几处:1、如果按照法律条文判给每个女孩(均为在室女)得到男孩继承产业的一半家产,那么男孩得1/2家产,相应每个女孩应得1/2的一半,即1/4财产。而并非文中所计算的判给男孩1/4,每个女孩3/8,作者的计算与法律中的女得男之半的条款相矛盾,女孩反而比男孩还多。2、原文材料中根本没有讲到一个遗腹子要做继承人,只涉及到了一个继子,所以纯属作者自己随意添加。3、这条材料本身含义并不太明确,但只凭材料所见,看不到作者所解释的‘最后分给每个人各三分之一的财产’,更没有提及‘规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须用来做嫁妆’一事。

接下来的另一个案例是这样引用的:“三兄弟共有的财产还没有分开就有一人去世了,留下一个在室女(妻子已逝)。一为官员曾说过女儿应得到她父亲那一份的1/3的家产,但是判官判决时改为一半而不是1/3,因为父亲去世时她尚未结婚,女孩子应继承儿子的一半,此案当事人如果是儿子就可获得父亲财产的全部。此外,法官还把姑娘父亲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她母亲的嫁妆)都判给了她。”查对所引用原文如下:“……曾元收决脊杖十五,其曾士殊一分家业,照条合以一半给曾二姑。今佥厅及推官所拟,乃止给三分之一,殊为合法。大使司札内明言:興词虽在已婚之后,而户绝则在未嫁之先。如此则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夫复何说。余一半本合没官,当职素不喜行此等事,似若有所利而为之者,姑听仕珍、仕亮两位均分外,仕殊私房置到物业,合照户绝法尽给曾二姑。限三日对定,照已判,专人解推吏并词人抱案赴提刑司。”[7]此条材料中涉及的几个人物没有明确说明身份,但从名字可以看出仕殊、仕珍、仕亮应为三兄弟,但并没有说“他们的共有财产没有分开”。此外,法官把姑娘父亲的全部财产都判给了她,但没有说这些财产中“包括她母亲的嫁妆”。故此说也为作者以己意添加。

下一个例证引用了刘克庄提供的一段关于孤女财产权的案例。这则案例比较复杂,由于原文过长,此处不录出,作者在使用时出现了人物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混乱和错误:书中说“田县丞的弟弟田通仕希望自己的儿子珍珍做已逝长兄的继承人。”在所列图表中也把珍珍列于田通仕之下,而已逝父亲与寡妾刘氏所生之子则只写明“儿子”,没有姓名。查对原文,“田县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抱养之子也,曰珍珍,亲生之子也。……通仕者,丞公之亲弟,珍珍其猶子,二女其姪孙。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仕当教诲孤姪,当抚恤二女,当公心为世光立嗣。今恤孤之谊无闻,谋产之念太切,首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而宝藏世光遗嘱二纸,以为执手。世俗以弟为子,固亦有之,必须宗族无间言而后可……”[8]其中错误已显而易见:珍珍为已逝父亲田县丞之亲生子,为妾刘氏所生,是田县丞的弟弟田通仕的侄子,并不是他的儿子。田通仕是想以弟为子,让自己的儿子田世德继其兄田世光之后,获得财产。此处人物关系混乱是为关键错误。虽然不影响后文的财产计算,但对原材料的使用已出现重大误解。

96页,赵氏在病榻上对女婿说“吾奁箧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文中解释为这意味着嫁资不只分给她自己生的子嗣。此处因未写明出处,无法查证上下文,但单凭此句来看并没有析分家产之意。

156页,引用洪迈《夷坚志》中的一则逸闻证明“有的女人显然比别的女人运气坏”。材料讲述的是睢阳刘桨夫妇,年皆四十余,屡得子不育,惟一的幼女不久也死了,后来得到仙人指点,“至六月生男”,这个孩子后来活了下来,长大后还当了大官。此则材料的问题一在于鬼怪色彩浓厚,可信性不高,二在于没有体现出有的女人运气更坏,相反,刘氏得到了仙人指点得子,反而是幸运者。此则材料至少在选择使用上不够恰切,缺少说服力。

192页,讲到“任何情况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升为妾。”查《宋刑统》卷十三此条:“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议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9]因此将婢升为妾的关键条件之一是“经放为良者”。甚至即使婢无子,但经放为良者,仍可听为妾,可见身份的良贱是衡量婢能否为妾的重要尺度,文中仅仅说明生了孩子的婢可升为妾,而忽略了最关键的条件之一,是不够准确的。

193页,“据苏彻(10391112)报道,真宗帝(记录为9971022)听说王旦(9571017)一个妾都没有,就派人买了一个送给他。”查《龙川别志》卷上记载“真宗临御岁久,中外无虞,与群臣燕语,或劝以声妓自娱。王文正公性俭约,初无姬侍。其家以二直省官治钱,上使内东门司呼二人者,责限为相公买妾,仍赐银三千两。二人归以告公,公不乐,然难逆上旨,遂听之。”[10]内容相符,但作者应为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三苏之一的苏辙,而非苏彻。

194页,讲到“妾甚至可以用来送给妻子”时,证据不足,所举例证为《叶适集》卷22中一例:“妻子的家务活儿太多而丈夫又很穷,于是妻子的哥哥送给她一个12岁的女孩帮她干活;结果女孩子最终成为丈夫的妾,28岁时生了一个儿子。”这一例证在第204页再次被引用:“一个12岁进王家做厨娘的姑娘,28岁时生了一个儿子。3年后男女主人双双去世,主人的儿子们分了家,分给她一份养大孩子的财产。”这里已经明确说这个12岁的姑娘在进入王家时是做厨娘。很明显,这个女孩是以类似婢女的身份被送进王家的,而并非以妾的身份送给妻子,只是在以后的生活中被纳为妾,以此证明“妾可以被送给妻子”是不恰切的。

 总体来看,《内闱》一书是运用女性视角分析宋代婚姻和妇女生活的优秀著作,这种视角向我们展示的不同于以往的宋代女性生活状态使人们进一步加深了对宋代女性及社会的理解。但同时作者在某些看法以及文献使用和把握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这其中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方法求新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历史研究所应秉持的原则,实事求是,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以免主观臆断,或是为了证明我们想要的观点而不自觉地把材料加以放大,脱离了历史研究最根本的轨道。


[1] (宋)李昉:《太平广记》卷192,中华书局1961版,第2325页。

[2] (宋)不著撰人:《锦绣万花谷》卷18,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版,第9页。

[3] (宋)刘应李:《新编事文纇聚翰墨全书》乙集卷3,婚礼门,聘礼,四库存目丛书本,子部169128130

[4] 高亨注:《诗经今注》“国风·秦·渭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版,第174页。

[5] (清)缪荃孙:《京本通俗小说》卷13“志诚张主管”,上海中国古典文学出版社1954年,第4344页。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官司斡二女已拨之田与立继子奉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版,第215页。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第280282页。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第251257页。

[9] (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3,中华书局1984版,第214215页。

[10] (宋)苏辙:《龙川别志》卷上,中华书局1982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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